在審查了“種子生長”聯邦法律草案(以下簡稱為法律草案)之後,馬鈴薯和蔬菜市場參與者聯盟(馬鈴薯聯盟)報告以下內容。
- 關於聯邦法律的適用範圍和適用聯邦法律的人員範圍
1.1。 根據該法律草案的序言,該法律為生產,儲存,銷售,運輸,從俄羅斯聯邦進口到俄羅斯聯邦以及從俄羅斯聯邦出口以及在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開展業務的其他地區使用種子(種植材料)奠定了法律基礎。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和國際法的管轄權。
但是,尚不清楚哪個“俄羅斯聯邦行使管轄權的其他領土……”。 此概念主要在章程中使用。 在某些未披露此概念的聯邦法律中使用了該術語,迫使主管當局在將來做出適當的解釋,例如,俄羅斯聯邦財政部在02.08.2011年03月07日第15-72-20.03.2011 / 4號信中應聯邦稅務局的要求做了此解釋。日期為3年4883月XNUMX日,編號KE-XNUMX-XNUMX / XNUMX。
我們建議澄清藝術。 1“本聯邦法中使用的基本概念”,被理解為“俄羅斯聯邦對其行使管轄權的其他領土……”。
1.2。 該法律草案第二序言的段落將法律草案的效力擴大到組織,無論其組織和法律形式,所有權形式如何,也包括個人,包括從事種子生產和序言第一段規定的其他活動的個體企業家。 該法律草案的第21條還規定“種子生產者是個人和法人實體,是個體企業家,他們為隨後的銷售生產種子”。 相應的規定也包含在法律草案的其他條款中。
法律草案的作者似乎沒有考慮到執行的目的是牟利,這是企業家活動的主要特徵之一(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條第2款)。 公民(個人)可以從國家註冊為個體企業家之日起從事創業活動,但法律(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23條)規定的情況除外,尤其是自僱人士(聯邦法律“關於進行實驗以建立特殊稅收制度的規定”)專業收入”日期為27.11.2018 N 422-FZ)。
因此,沒有個人企業家身份的個體經營個體經營種子生產的個人應當從法律草案的管轄權中刪除。
我們在該法案的序言中建議指出,該法律適用於從事種子(種植材料)的生產,儲存,銷售,運輸......的企業家活動的法人實體和個人,因此將出於個人目的從事種子生產的個人排除在法律範圍之外。
1.3。 馬鈴薯聯盟反對許可……種子(種植材料)的生產,儲存,銷售,運輸活動,考慮到這一要求過高,不允許解決“選擇領域的效率提高以及確保高水平生產,從事生產,種植工作的問題”。 ,種子的儲存和銷售……”(聯邦法律草案“關於種子生產”的說明第14頁第XNUMX頁)。
該結論來自對04.05.2011年99月XNUMX日N XNUMX-FZ聯邦法律“關於對某些類型的活動進行許可”的分析,該法律將許可視為從事某些活動的許可證,建立了許可要求列表,並禁止將許可要求歸因於特定類型和數量的許可。計劃的生產,以及對完成的工作量的要求,提供的服務。
對種子的品種和播種質量的要求以不同的方式(未經許可)確定。
對立法的分析還可以使我們得出結論,從許可領域來看,通常排除那些活動,因為由於其他方法(包括應用國家標準)的職能責任,國家控制機構和監管機構可以並且應該完全執行國家法規,標準,認證,合格聲明,認可,衛生,建築和其他規則和規範。
此外,來自Art。 20和藝術。 法律草案第21條規定,從事種子生產的權利不僅需要許可證,而且 條例草案中的一項被認為是獨立的活動,但也用於……種子(種植材料)的儲存,運輸,銷售服務。 顯然,該法案的製定者是基於這樣的事實,即種子種植者應採取與種子流通有關的所有可能的行動,而沒有考慮到種子(種植材料)的儲存,銷售,運輸等。 通常參與其他平民交通活動。 他們還應該獲得適當的許可證,還是僅對種子育種者負責? 如果是這樣,那為什麼呢?
因此,對種子(植物材料)的生產,儲存,銷售,運輸...進行活動許可的引入,不能被認為是防止民用流通中出現劣質產品或偽造產品的有效措施,但是會導致種子育種者(可能還有其他參與者)產生不合理的支出。民事營業額),並增加了從事這些活動的障礙。
1.4。 該法律草案第21條規定,“從事種子生產的法人實體的組成文件決定了其活動的主題和目的。”
根據藝術第4段。 根據《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52條,法人實體的宗旨和目標應包含在非營利組織的組成文件,統一企業章程以及法律規定的情況下。 後者適用於商業性但仍具有特殊法律行為能力的組織(例如,銀行,保險公司等),這些組織被禁止從事聯邦商業法中未指定的其他類型的商業活動。 因此,保護了這些服務接受者的利益,篩選了在具有社會意義的領域中濫用的可能性,包括將資金轉移到相關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活動領域的可能性,這應反映在這些商業組織的章程中。
種子生產者是商業法人,個體企業家,通常除種子生產外還從事其他活動,包括以工業規模生產各種農作物,加工自己的農產品和其他農產品等。 因此,尚不清楚提議引入適當規範的目的是什麼,而法律草案的製定者並未考慮種子生產者必須承擔的費用(包括與召開股東大會有關的費用)。
2. 關於強制認證
該法律草案規定了“進口到俄羅斯聯邦境內的,流通或擬出售的”種子的強制性證明。
馬鈴薯聯盟在總體上支持引入種子的強制性認證的同時,提請注意以下事實,即該法律草案未考慮27.12.2002年184月184日N XNUMX-FZ聯邦法律(關於技術法規)的主要規定(以下簡稱N XNUMX-FZ法律)。
根據藝術。 第2-FZ號法律第184條,認證是認證機構對設施符合技術法規,標準化文件或合同條款要求的認證形式。
根據藝術的第1部分。 N20-ФЗ法律第184條可以自願或強制性的方式確認在俄羅斯聯邦境內的符合性,只有在相關技術法規確定的情況下才進行強制性符合性確認,並且僅是為了遵守技術法規的要求(N法第1條第23款) 184-FZ)。
強制性認證是針對Art。 N 6-FZ法律第184條。
按照藝術的第3款。 46年184月01.12.2009日俄羅斯聯邦政府頒布的N 982-FZ法第XNUMX條批准了受強制認證的產品統一清單和產品統一清單,並以符合性聲明的形式進行確認。” 這些清單不包含作為必須認證產品的種子。
不幸的是,在製定法律草案時未考慮這些規定,因為該法律草案與第184-FZ號法律相抵觸。
除上述內容外,還應考慮N 184-FZ法的其他規定。
例如,《藝術》第3部分第3條。 該法律草案第4條是指聯邦行政機構的權力,負責制定種子生產領域的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種子生產領域的實驗室研究以及通過下級機構確定種子的品種和播種質量。 同時,法律草案的作者沒有考慮到合格性評估是第184-FZ號法律的主題,該法規定了一項規定,根據該規定,僅對從事合格性評估(確認)-認證工作的認證機構和測試實驗室(中心)提出要求(第31節)。 反過來,藝術。 聯邦法律“關於國家認證系統中的認證”的第4條規定,被認證的人是法人或個人,無論其組織和法律形式如何,還是以指定聯邦法律規定的方式獲得認證的個人企業家。
因此,第3部分第3款的立場。 4賬單需要澄清。
我們還提醒您注意,強制認證的引入需要一定的時間。 因此,按照《藝術》第10條的規定。 第7-FZ號法律第184條,由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法令通過的技術法規或聯邦行政機構針對技術法規的法規法令,應自正式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生效。 在確定法律生效時間時,該法律草案未考慮此要求。
馬鈴薯聯盟認為,目前有可能解決以下問題:防止劣質和未經認證的種子進入市場,保護那些經常在生產中非法使用種子的育種者的權利,因此育種者被剝奪了獲得適當付款的機會,這可能與引入強制性措施不同。認證。
馬鈴薯聯盟提議根據01.12.2007年315月XNUMX日N XNUMX-FZ聯邦法“關於自律組織”(以下簡稱SRO法),將農業植物種子生產者聯合起來組成自律組織,並在《關於種子生長的聯邦法》中引入條款,據此規定了實踐權種子生產將僅由種子生產者(SRO種子種植者)的自我監管組織的成員所有。
特別是,根據《 SRO法》第2條第1款,“種子生長”聯邦法律應包括規範收購細節,終止SRO種農地位,這些自我監管組織的法律地位,活動,加入會員的程序和終止的規範。種子生產者SRO的成員資格,種子生產者SRO對其成員活動進行控制的程序以及對其成員採取紀律措施,包括遵守種子認證的要求和禁止未經認證的種子流通,以及進行國家監督的程序遵守種子生產商的SRO,並遵守俄羅斯聯邦法規中有關種子生產活動的法規以及俄羅斯聯邦有關自律組織的法規。
在這種情況下,條例草案有很多規定。 提供給種子生產者的可以歸因於SRO。 這尤其適用於藝術規定。 19“種子生產者必須保留一定時間的信息的可用性”方面的“農業植物種子生產的要求”。 反過來,每個將累積此信息的RNO會將其傳輸到種子生產者登記簿(種植材料)。
強制性的自律組織成員資格似乎將使種子生產者市場擺脫不道德的參與者的影響,獲得有關農業植物種子生產者,其數量的可靠信息,對他們的活動進行專業內部控制,控制種子生產者遵守許可協議,包括遵守付款規定。根據這些協議建立,並且還將大大減少未經認證的種子的營業額。
3. 關於遺傳護照
按照藝術。 在本法案的第1條中,遺傳護照被定義為“基於對農業植物品種或雜種的DNA樣品的分析而創建的文件”。
該定義不能被認為是令人滿意的。 沒有有關文檔類型和原產地的信息,有關其創建方法的信息,所提供信息的數量和深度的信息。 沒有信息將哪種類型的分子標記用於“該品種的DNA樣品分析”。
該法律草案並未確定如何在俄羅斯和其他國家/地區進行“各種DNA樣品分析”方法的統一/標準化。
我們認為,提供基因護照的要求可能會導致俄羅斯與其他國家之間的貿易爭端,因為只有同質性,獨特性,穩定性(DUS)測試對所有UPOV成員都是合法的。
也許“遺傳護照”一詞可以合理地替換為“ DNA認證”一詞,我們建議將其視為考慮使用各種公認的DNA標記技術,以鑑定和確認在國家批准的選擇成就登記冊中註冊的農業植物的品種(雜交)隸屬關係。 ,以及俄羅斯聯邦的許多森林植物種子。
馬鈴薯聯盟目前正提議從該法案中刪除有關遺傳護照的規定。
4.關於公共當局的新權力,權利和義務
馬鈴薯聯盟認為,在法案中引入國家當局的新權力,權利和義務以及在某些情況下擬議的實施程序是過分的,需要更多的反思和處理。 特別是:
4.1。 該法案賦予聯邦行政機關在種子生產領域行使控制和監督職能的權利,但並未定義哪些職能是控制職能,哪些是監督職能。 例如,什麼功能(控製或監督)是對與種子流通相關的種子生產領域中的風險進行分析,這在本技術第4部分第4段中有所提及。 4張賬單? 我們在談論什麼風險? 相同的問題不在Art中涵蓋。 條例草案第40條。 這些規定本質上是聲明性的,是聯邦法律“植物檢疫”中相應規定的不成功副本。
4.2。 尚不清楚在種子生產領域實施國家控制(監督)期間進行定期檢查的含義是什麼,相關的聯邦行政機構應制定年度計劃檢查計劃(法律草案第3條第1款第6款)。
4.3。 如何理解相關聯邦行政機構在互聯網上公開發布有關俄羅斯聯邦區域登記冊,種植地點的信息的義務(假設俄羅斯聯邦將作為民間交易的對象而成為客戶?)種子(種植材料),種子生產(法律草案中沒有概念)並且位於外國,外國集團(為了應用該法律而被稱為“國家集團”的意思)?
4.4。 我們認為,Rosselkhoznadzor授權組織評估農作物(農作物),農作物種子,農作物中是否存在轉基因生物以及農作物種子的評估。 法律草案中的解釋性註釋不包含表明此類事實的存在及其數量的數據,因此無法評估引入特定控制功能的必要性。
4.5。 目前尚不清楚以下第3條的規定。 34張賬單:
在將種子進口到俄羅斯聯邦領土時,必須承認種子,出口國種子的質量證明書,遺傳護照和文件,並經過種子測試實驗室的初步審核(檢查控制),以確認能力,研究方法和結果,然後重新頒發俄羅斯聯邦的證書。
如果是對出口國實驗室的初步審核,將如何實施?
如果我們指的是位於俄羅斯並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認可的測試實驗室,則此要求過高。
等。
此外,我們提請注意以下事實:在某些情況下,法律草案似乎賦予聯邦執行機構在種子生產領域行使控制和監督職能的權利,向法人和個人提供服務的權利,這與俄羅斯聯邦的立法相抵觸。
特別是,根據《藝術》第3和第4款的上下文得出此結論的依據。 28張賬單:
“由聯邦執行機構確定農作物和農作物種子中是否存在轉基因生物,該機構在種子生產領域行使控制和監督職能,但在實施控制措施時會以聯邦預算為代價。
應公民,法人的要求確定農作物和植物種子中轉基因生物的存在,並銷毀轉基因生物,這是以公民和法人為代價的。”
我們認為,草案中有關授予國家當局新權力,權利和義務以及執行程序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需要更多的反思和處理。
5. 逐條
5.1。 在第2條第9款``經濟實用性的品種或雜交品種的測試和評估''中指出,作為標準品種的標準,經濟有用特性和(或)特性的標準雜交品種的產量,是根據品種(雜交品種)的使用方向確定的。
5.2。 藝術作品第3段。 13“繁殖種子”應說明如下:“第一代雜交種子是繁殖種子(對於馬鈴薯種子-不超過第二次繁殖)。
5.3。 第17條``生產多種(雜種)農業植物種子的方案'',但第二段``由多種或雜種的始發者進行農用植物的種或雜種的保護''除外,由於沒有法律意義,因此應從草案中排除。
第二段應移至草案的另一條。
5.4。 第十八條“對種子生產的科學支持”應從法律草案中排除,因為這沒有法律意義。
5.5。 第19條“生產農業植物種子的要求”如下:
“對於種子的生產,必須使用,經過品種和播種的種子,它們必須符合種子生產領域規範性文件的要求,並由負責制定種子生產領域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聯邦執行機構批准,並通過符合性文件予以確認。
除用於確保植物檢疫的法規規定的情況外,禁止將種子(種植材料)用於播種(播種)以用於生產目的,這些種子會被隔離物阻塞或感染。
5.6。 第20條“某些類別種子的生產特性”在下一版中要聲明(取決於關於SRO的章節的介紹):
原始種子,優良種子和生殖種子只能由種子生產者(SRO種子生產者(種子育種者)的成員)生產。
某些種類的森林植物的種子是按照俄羅斯聯邦政府授權的聯邦執行機構確定的方式生產的。
5.6。 第二十二條“農業種子生產的特別區域。”
看來藝術的內容。 該法律草案的第22條直接取決於俄羅斯聯邦政府建立的命令將決定哪些問題,建議事先確定。
我們認為,具體程序應特別包括為建立特別區而提出的文件清單,通過文件的程序,決定的時間,在設立特別區時可能解決的爭端問題。 這些要求在俄羅斯聯邦領土內必須是統一的,例如,這是關於將土地從國家所有權上贖回的問題而確定的。 對特殊區域的要求應由俄羅斯聯邦的組成實體根據申請人要求建立特殊區域的地區的植物種類,氣候和其他條件來確定。 建立種子生產特別區與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管轄權的相關性,不僅將有助於為種子生產創造有利條件,而且還將保護種子種植者的利益,使其免受鄰近土地地主的不誠實行為的影響。
最重要的是,種子生產者應該準確表達建立特殊區域的願望。 在這方面,應首先將文件提交給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授權機構,該機構還應監督對特區的遵守情況。 授權的聯邦執行機構必須收到有關建立特別區域的信息。
5.6。 第23條“農業植物種子生產領域的聯邦信息系統”的內容如下:
“農業種子生產領域的聯邦州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是由聯邦執行機構創建的,負責制定種子生產領域的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以確保農業種子的可追溯性,從相應批次的第一生產者開始種子提供給最終消費者,並將這些信息提供給農業植物種子的生產者。 信息系統中包含的信息的提供以電子形式免費進行。
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決議,確定將要放置在信息系統中的信息清單,必須放置在信息系統中的信息提供者清單,接收信息的形式和程序,有權接收該信息的人員清單。”
5.7。 第25條“種子保險基金”應更名為:“森林植物種子保險基金”,因為自願設立的森林植物保險基金需要受到不同的監管。 特別是:種子生產者將部分農作物發送給保險基金。 基金必須接受嗎? 什麼時間段? 種子應存放在哪裡,誰來負責種子的安全? 其他可能的問題。
5.8。 第26條“種子的收穫,加工,儲存和使用”需要進行處理。
特別是,我們認為種子生產者有權獨立決定是否播種品種和播種質量不符合品種和播種種子質量指標要求的種子。 也許供個人使用。 對於種子購買者,主要是確認種子合規性。 他可以購買種子,證明不合格嗎? 可能吧 這個問題需要理解。
馬鈴薯聯盟建議刪除《藝術》第5款。 該法律草案第26條禁止從外國或外國團體向俄羅斯聯邦進口種子和種植材料,以供其播種和播種之用,而聯邦行政機構不得在有關種子生產領域行使控制職能種植場所,生產(包括加工),大量種子運輸。
如去年所示,由於在外國或外國集團的領土上實施管制行動的條件需要這些國家主管當局的同意,因此無需執行這些機構的規定,因此該規定的執行極為困難。 在這個問題上沒有國際協議。 僅基於這一事實,這項規定不應在聯邦法律中出現。 此外,種子市場的參與者認為這些控制職能是多餘的,因為還有其他機制(包括國際社會認可的機制)對進口種子實施控制措施。 因此,按照《藝術》第13部分的規定。 7聯邦法律“關於基因工程領域的國家法規”(以下稱第86-FZ號法律),已授權Rosselkhoznadzor對跨俄羅斯聯邦州邊界的檢查站向俄羅斯聯邦領土內進口轉基因生物和種子實施管制。
5.8。 該法律草案的第28條和第29條規定了確定種子質量的品種和播種指標以及農作物和農作物種子中轉基因生物的存在的要求。
所指示的規範無處借用,有重複的規定,有些規定馬鈴薯工會對此表示不同意,例如,法律草案中有關於土壤控制必要性的指示。
5.9。 第三十二條“種周轉”應增加以下內容:
“在俄羅斯聯邦境內,禁止流通未經認證的種子,以及未經俄羅斯聯邦政府批准的農作物清單中未註明的允許使用的選擇成就國家登記冊中登記的種子。”
5.10。 第三十三條種子的買賣。
它建議從該案文中排除該條的第3和第4款。 法案第33條允許以空狀態運輸種子。 馬鈴薯聯盟認為,所有批次種子的運輸均應以包裝形式進行。
5.11。 馬鈴薯聯盟認為,第34條“俄羅斯聯邦的進口和俄羅斯聯邦的出口”應保留在最新版的“種子生產”聯邦法中。
5.12。 關於與種子生產領域的國家控制(監督)有關的規定,土豆聯合會的立場已在上方表示(本說明第4段)。
5.13。 第3章“監視種子(種植材料)和種子生產設施的狀況。
如前所述,該法案未公開“種子生產對象”的概念。
馬鈴薯聯盟建議將本章從法律草案的文本中排除,因為監測是確定種子質量(播種材料)的品種和播種指標的必要工具,並體現在執行本條規定的措施中。 條例草案第28-30條。 此外,監視與授權的聯邦行政機構執行的控制和監督功能的實施直接相關。
類似於Ch。 3,在不增加法律負擔的情況下使規範行為更為沈重。
產量
需要對“種子生產”聯邦法律草案進行實質性修訂,包括使其與現行法律保持一致。 規範性法案應特別包含種子生產領域自我調節的規範,這將使種子種植社區能夠控制種子的流通,遵守禁止未經認證的種子流通的要求等。
進行適當的更改和添加後,可以重新提交“種子生產聯邦法”草案進行討論。
盧佩欣聯盟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