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奧爾胡斯大學,瑞士農學研究中心和法國維塔格羅薩普國家農業學校的科學家在《政治政治論壇》上發表了一篇文章,呼籲對定義如何使用農藥的監管框架進行審查。 Christopher Topping,Annette Aldrich和Philip Burnie表示,當前的系統已過時,需要更換。
作者註意到,在歐洲,美國和許多其他國家,大多數現行有效使用農藥的規則都是在1990年代初期根據“一種農藥-一種施用”的原則通過的,也就是說,僅對一種作物進行了農藥測試。
現在情況已經改變。 僅農藥就廣泛用於各種農作物。
對農藥對環境影響的理解也發生了變化-當植物保護產品的活性物質通過徑流進入水文循環時,關於農藥對非目標昆蟲,鳥類和其他生物,對河流,溪流甚至海洋的影響的新數據已經出現。
作者認為,改變各國根深蒂固的農藥規則體系,導致“共同點”,將是巨大的進步,儘管有許多困難。 但是,這應該發生。
專家指出,更改規則並不一定會對農民造成經濟損失,更嚴格的規則將有助於防止過分使用作物保護產品,並確切確定在何處和何處使用農藥。 他們敦促各國共同努力,因為各州之間的法規仍然存在重大差異-例如,歐盟最近禁止毒死rif是因為它與兒童的健康問題有關,但美國卻允許使用該藥,因為EPA(EPA)美國環境保護署(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不同意歐盟的評估。 國際上對特定藥物的共識將解決這個問題。
最後,作者得出的結論是,在建立新的監管體係時,應考慮一種工具,該工具可使一般公眾了解某些農藥的風險。
來源: 農業xxi.ru (根據phys.org)。